第一条 为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充分调动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释放创新活力,深化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营造良好的创新发展环境,推动科技支撑引领经济社会发展,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维护配套奖励的严肃性。
第三条 本办法奖励对象为获得上一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的第一完成单位或个人。
本办法奖励的国家科学技术奖范围为: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
自治区科学技术奖范围为:自治区科学技术特等奖、自治区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自治区自然科学奖、自治区技术发明奖、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四条 第一完成单位或个人在被正式提名后的30天之内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并提交完整的提名材料。未经备案的项目,不予配套奖励。
第五条 配套奖励标准:
(一)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的,按照国家奖励金额给予1:2配套奖励。
(二)获得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的,按照自治区奖励金额给予1:1配套奖励。
第六条 配套奖励采取申请制,申请单位或个人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单位为在我市注册的企事业单位;个人为我市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且具有我市户籍;
(二)单位综合信用等级为D级以上;个人综合信用分为5分以上的。
第七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发布一次配套奖励通知,受理期限为30天,逾期不予受理。
第八条 申请单位须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以下资料:
(一)国家和自治区科学技术奖配套奖励申请表;
(二)经办人授权证明;
(三)单位获奖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单位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获得国家和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奖励金额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获奖单位名称发生变化的,提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变更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七)提供由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在市信用管理机构备案认可)出具的综合信用评价报告。
第九条 申请人须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以下资料:
(一)国家和自治区科学技术奖配套奖励申请表;
(二)个人获奖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个人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获得国家和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奖励金额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我市注册的企事业单位工作证明;
(六)提供由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在市信用管理机构备案认可)出具的综合信用评价报告。
第十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申报材料及证明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形式审查,并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奖励内容持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逾期不予受理。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
第十一条 公示结束后,经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无误后拨付配套奖励资金。
第十二条 配套奖励资金的分配由申请单位和个人与其他项目完成单位和个人自行协商决定。
第十三条 对于被国家和自治区撤销的获奖项目,将追回配套奖励。
第十四条 以弄虚作假或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配套奖励的单位或个人,尚未奖励的,取消奖励资格;已经兑现的,追回资金,并根据情节轻重取消其三年内或终身不予奖励。对失信行为严重的单位推送克拉玛依市诚信管理系统,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